信息公开指南


为了更好地为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)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铜仁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特制定《铜仁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信息公开指南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。本《指南》将根据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在铜仁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网站上查阅。

一、主动公开

1.公开形式
  除在我中心门户网站上公开外,可以根据需要,通过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。

2.公开要求
     本单位应及时主动公开的有关信息。法律、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     请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,除机构职能、政策法规、规划计划等栏目信息以外,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。超过留存期的信息,本单位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。
    
二、依申请公开

 1.申请要求

 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、生活、科研等需要,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。
     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(见本《指南》第三条),负责受理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。
     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、明确;若有可能,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、发布时间、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。

申请人需递交填写完整的《铜仁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信息公开表》(见附件),(以下简称《申请表》),《申请表》可以在铜仁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门户网站下载,也可在办理机构处领取。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:

(1)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在铜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《申请表》;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。

(2)当场申请。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,当场提出申请。

(3)信函、电报、传真申请。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;申请人通过电报、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,请相应注明“信息公开申请”的字样。

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2提出申请时,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,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。

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,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。

2.申请处理
     本单位收到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,根据需要,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。
     本单位收到申请后,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,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,要求申请人补充信息。
     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,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。

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,可以不用书面回复,可与申请人沟通后在网上直接回复。

3.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

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:

(1)《铜仁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》,

(2)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,

(3)低收入者证明(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),

(4)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。

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:

(1)《铜仁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》,

(2)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,

(3)机构代码证复印件(加盖公章),

(4)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,

(5)授权委托书(加盖公章)。

4.收费情况
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<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>的通知》(国办函〔2020〕109号)文件,《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》第四条规定,自2021年1月1日起,申请人的一份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,行政机关可以按照“一事一申请”原则,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。

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:

(1)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(含10件)的,不收费。

(2)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—30件(含30件)的部分:100元/件。

(3)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:以10件为一档,每增加一档,收费标准提高政府信息100元/件。

《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,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,应当在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,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,说明收费的依据、标准、数额、缴纳方式等。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,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,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。

三、工作机构

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:铜仁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。

办公地址:铜仁市东太大道368号(2-5楼);  
    邮政编码:554300

办公时间:8:30-12:00 14:30-18:00(工作日)
   联系电话:0856-5220059
   传  真:0856-5220059   

邮  箱:trjrb2013@163.com

四、信息公开保密审查

本单位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以及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,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。

五、其他
    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提供的相关信息记录不准确的,可以向本单位提出更正申请,并提供证据材料。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,并告知申请人。

铜仁市国有资产发展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.doc